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工程纠纷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工程纠纷律师。具体包括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工程纠纷律师。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咨询工程纠纷律师案件费多少钱,咨询工程纠纷律师案件费多少钱,咨询工程纠纷律师案件费多少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纠纷律师。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工程纠纷律师。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至上,维你正义。——刘强律师。咨询工程纠纷律师案件费多少钱
建筑工程都是在招标后承包给中标者的,中标单位需要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以及工程的质量,若是在质量方面产生纠纷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就会选择起诉。工程纠纷律师。一、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起诉。工程纠纷律师。1、到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工程纠纷律师。2、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纠纷律师。3、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工程纠纷律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工程纠纷律师。 咨询工程纠纷律师案件费多少钱用法律之伞,为您撑出一片蓝天。——刘强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工程纠纷律师。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合同当事人将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工程纠纷律师。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此,诉讼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工程纠纷律师。综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工程纠纷律师。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工程纠纷律师。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工程纠纷律师。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工程纠纷律师。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工程纠纷律师。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纠纷律师。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为企业保驾护航,让经营合法有序。——刘强律师。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工程纠纷律师。(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纠纷律师。(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纠纷律师。(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纠纷律师。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工程纠纷律师。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纠纷律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护权你我他,意识靠大家。——刘强律师。咨询工程纠纷律师案件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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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工程纠纷律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工程纠纷律师。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工程纠纷律师。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工程纠纷律师。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工程纠纷律师。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咨询工程纠纷律师案件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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